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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3户资产营销公告

审核通过 已发布 债权转让 发布时间:2026-10-04 21:42
起拍价/挂牌价(万元)0.00
评估价(万元)0.00
折扣率--
保证金(万元)0.00
加价幅度(万)0.00
土地面积(亩)0.00≈ 0 ㎡
建筑面积(m²)113238.07

信息来源

来源类型人工录入(无信源)原始信源URLhttps://www.gwamcc.com/MCInfoDetatil.aspx?liName=101&ID=28857

债权信息

债权总额60,560.22万元债权金额(万元)0.00万元
债权本金32,149.88万元债权利息28,410.34万元
资产包类型债权包资产户数3户
产证号--竞价时间--

抵押情况

无抵押记录

查封情况

无查封记录

资产信息

资产大类债权转让资产细分--
处置阶段招商公告所在地区山东/济南/
详细地址--
规划用途--土地性质--
土地使用权类型--容积率--
土地面积(亩)0.00占地面积(㎡)0
建筑面积(m²)113238.07剩余使用年限--
物理状态--占用情况--

其他

租赁状态--税费承担--
买卖不破租赁风险--限购政策不限购
历史欠费估算0.00万元
欠费明细--

法律信息

执行法院--诉讼情况已诉讼确权并进入执行程序
裁定书/判决书链接--评估报告链接--

拍卖情况

开拍时间 -- 截止时间 --
起拍价/挂牌价(万元) 0.00 评估价(万元) 0.00
折扣率 -- 保证金(万元) 0.00
加价幅度(万) 0.00

联系方式

联系人--联系电话0531-82079766

资产详细描述

【来源】长城资产(资产营销) 【标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3户资产营销公告 【债权总额】60560.23万元(本金32149.88万 + 利息28410.34万) 【发布日期】2026-09-22 【标的链接】https://www.gwamcc.com/MCInfoDetatil.aspx?liName=101&ID=28857 【所在地】大连、烟台、济南 【公告正文】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3户资产营销公告 发布日期:2026-09-22 债务企业名称: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3户资产 所在地:大连、烟台、济南 债权总额:60,560.23万元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拟对持有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3户资产进行处置,涉及债权总额60,560.23万元,其中本金32,149.88万元,利息28,410.34万元(利息计算至2026年9月6日,债权金额以司法确认金额为准,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借款人 本金 利息 担保方式 地区 1 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券)  24,000.00 25,429.54 保证 大连 2 烟台昊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79.54  69.03 保证、抵押 烟台 3 山东富春华电梯有限公司  7,970.34  2,911.78 保证、抵押 济南 合计 32,149.88 28,410.34       第一户  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9月6日,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公司”)项目债券资产总额合计49,429.54 万元,其中本金24000万元,利息25,429.54万元。该资产为正源公司在2016年发行的公司债,简称“16正源01”,该债券最初由银行理财资金投资2019年1月转仓至银行自营账户持有。债券受托管理人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由大连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彦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湖南正源尚峰尚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债券已由民生证券代威海银行等债券持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已诉讼确权并进入执行程序。 二、债务人、保证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基本情况 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28日,法定代表人为杨军,注册资本794685.65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20024238131XK,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107-1号,所属行业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经营范围包括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99号的幸福E家1-3期、位于沙河口区五一路97号的幸福E家4期、位于沙河口区汉阳街8号和汉阳街10号的幸福E家5期(3、4-1、4-2、5、6、7、8-1、8-2区)的房屋开发、销售;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外资比例低于25%)。 (二)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一:大连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海汇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14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杨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772896916,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山小区,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租赁。(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为准,并凭资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保证人二:湖南正源尚峰尚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正源尚峰尚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湖南正源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31日,注册资本1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吕仲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32846597C,地址宁乡县城郊乡刘海坝,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旅游渡假,高尔夫场地、设备建设服务,温泉健身,建筑材料及土特产、体育器械销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保证人三:自然人保证人 富彦斌。 三、诉讼情况 该户债权已诉讼确权,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鲁01民初42号判决,判决济南宝世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3月7日执行立案,案号(2020)鲁01执64号,2020年5月12日裁定终本。     窗体顶端 债权人就该笔债权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2021)辽0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1.正源公司给付“16正源01”债券本金866625000元、债券利息(以债券本金 866625000 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按年利率8.0%计付)、债券逾期利息(以债券本金86662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按照年利率8.0%上浮 30%计算);债券逾期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债券本金86662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正源公司给付“16正源02”债券本金963736000元、债券利息(以债券本金 96373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7月26日止,按年利率8.0%计付)、债券逾期利息(以债券本金 96373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按照年利率8.0%上浮30%计算)、债券逾期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债券本金96373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3.正源公司给付律师代理费398946.2元;4.海汇公司、富彦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⑤湖南正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2022年11月3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辽02执1853号立案执行。2023年5月3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二户    烟台昊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9月6日,烟台昊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岳公司”)项目债权总额合计248.57万元,其中借款本金179.54万元,利息69.03万元。该债权由招远市隆安机械有限公司、康学民、刘永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康学民、刘永美以其名下不动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二、债务人、保证人、抵押物情况 (一)主债务人基本情况 烟台昊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25日,法定代表人为刘永美,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685493984078C,位于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梦芝路2号,所属行业为其他化工产品批发行业,经营范围包括生物质颗粒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化危品)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一:招远市隆安机械有限公司 招远市隆安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5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孙书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5071322509A,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张星镇抬头赵家村珍珠路1号,经营范围包括齿轮传动和驱动部件、农业机械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保证人二:自然人保证人 康学民、刘永美。 (三)抵押物情况 康学民、刘永美名下坐落于招远市辛庄镇金海大道999号金都黄金海岸25号楼3单元302的不动产,房屋建筑面积80.07㎡,最高担保本金余额41.64万元。 三、诉讼情况 该户债权已诉讼确权,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鲁01民初42号判决,判决济南宝世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3月7日执行立案,案号(2020)鲁01执64号,2020年5月12日裁定终本。 原债权行已就该笔债权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2022)鲁0691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昊岳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8月20日的利息为27367.74元、复利208.56元以及自2022年8月21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债权人对康学民、刘永美抵押的位于招远市辛庄镇金海大道999号金都黄金海岸25号楼3单元302的不动产[证号:鲁(2017)招远市不动产权第000006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招远市隆安机械有限公司、康学民、刘永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债权行已就该笔债权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2022)鲁0691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昊岳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8月20日的利息为27367.74元、复利208.56元以及自2022年8月21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债权人对康学民、刘永美抵押的位于招远市辛庄镇金海大道999号金都黄金海岸25号楼3单元302的不动产[证号:鲁(2017)招远市不动产权第000006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招远市隆安机械有限公司、康学民、刘永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债权行已就该笔债权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2022)鲁0691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昊岳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8月20日的利息为27367.74元、复利208.56元以及自2022年8月21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债权人对康学民、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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